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稱《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確立法學界呼吁多年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
其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記錄應當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因吸毒治安違法記錄也在被封存的范圍內,距離該法正式實施不足一月時,這項制度突然引起廣泛關注,特別是在某官方賬號評論“哪位少爺吸了”后,輿論被引爆,一場“全民修法”討論由此開啟。
針對眾多網友提出封存制度“為特定人群開綠燈”“縱容違法”的質疑,11月30日前后,包括央視在內的多家媒體發布解讀,回應爭議。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看來,“這是法律史上的一個異常現象。”他能理解公眾層面的擔憂與質疑,也樂于見到公眾對法律制度建設的關注與參與度;但他又深深地擔憂,如此眾多的誤解、模糊焦點的說法,可能會使得這項尚處于新生階段、等待完善的制度遭遇重創甚至“折戟沉沙”,這是包括他在內的諸多法學界學者不愿看到的。
沈巋與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趙宏,全國人大代表、律師朱征夫都是封存制度的推動者,他們參與、見證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過程。數日來,他們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網絡暴力。
12月1日,他們分別接受了新京報記者的采訪,就封存制度的出臺、背景和爭議等問題進行解答。
吸毒是違法行為,而非犯罪
新京報:本次爭議中,許多公眾驚訝于吸毒行為竟然是違法行為,而非犯罪,故而同樣適用本次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
朱征夫:首先要澄清一個關鍵認知:大家所說的“吸毒記錄封存”,準確表述是“吸毒治安違法記錄封存”,而非對吸毒行為的全面“脫敏”。
從法律定性來看,吸毒未被納入刑法范圍,而是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制的治安違法行為。非法持有少量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欺騙醫生開具麻醉或精神藥品等行為,對應的處罰是15日以下拘留或30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的本就是輕微情節的吸毒者,更多的是首吸、誤吸人群。這類人群本身再犯風險相對較低,給予其記錄封存的機會,是幫助他們回歸正常生活,而非放任不管。
趙宏:許多公眾確實難以區分“違法”和“犯罪”,但兩者存在本質區別。一個簡單的例子是,在公交車上猥褻他人是違法行為,強奸則構成犯罪,兩者的情節嚴重程度完全不同?!吨伟补芾硖幜P法》針對的是違法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它針對的情節普遍輕微,處罰多為警告、罰款或不超過15天的行政拘留;另一方面,它和普通人的距離很近,是最容易被接觸到的法律之一。
治安違法的覆蓋范圍遠比大眾想象的廣:私自開拆他人快遞、違規放飛無人機或孔明燈、擾亂球場秩序、打麻將涉及較大賭資、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在公共場所隨意涂鴉、發微信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這些都是典型的治安違法行為。
其實違法離我們并不遙遠,法網的細密程度超出很多人認知,不少人只是未曾被查處,并非不會觸及。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趙宏。受訪者供圖
新京報:如何理解制度中的“封存”做法?
趙宏:從前,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能查詢到就業者的治安違法記錄,當事人開不出無犯罪證明,在就業背調、手續審批中處處受限,始終處于未知的恐懼中?,F在有了明確規定,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隨意披露當事人的治安違法記錄,這就避免了過度歧視帶來的二次傷害。
封存制度遵循“整體封存、有限查詢”的原則。就像犯罪記錄一樣,治安違法記錄對外嚴格保密,但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或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仍可依法查詢。
沈巋:簡單說,封存是將查詢權限限定在特定主體范圍內:過去,任何招聘單位都可以查詢求職者的違法記錄或者要求求職者提供無違法犯罪記錄的證明,很多有著違法“前科”的當事人在求職時會因此遭遇刁難;現在,單位的查詢必須有國家規定為依據。
需要強調的是,“封存”不是沒有違法記錄,不是“刪除”或“消滅”已有的違法記錄,也不是任何單位都不能依法查詢。
封存制度的核心是“限制查詢”而非“抹除記錄”:記錄本身完整留存于公安系統和檔案中,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單位出于辦案需要的查詢仍無障礙,若當事人再次違法,封存記錄也會作為屢犯情節考慮從重處罰;考公、考軍、政審環節,以及公務員、教師等特殊崗位招錄,因為有專門國家規定,也可依法查詢。
封存制度保護的是誰?
新京報:有觀點認為封存制度保護的是特權群體,那么它實際保護的是誰?
趙宏:封存制度保護的是我們每一個普通人,每一個有可能觸法、違法的人。
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9年至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共計4035萬件,年均807萬起。越來越多人背負違法記錄,他們及背后的家庭可能因此受影響多年甚至幾代,不少人因一次輕微違法付出沉重代價。
我接觸過有人只因吃飯時與鄰桌推搡被行政拘留,開不出證明被迫從原單位離職;有15歲孩子因為坐在副駕上未系安全帶而背上違法記錄;一位父親打麻將賭博被拘留,影響了女兒教師編制的政審。不僅是就業、考公、考學,甚至入選專家庫、競選小區業委會委員,都可能因一次違法記錄受到影響。
沒有人能保證自己不犯錯,這807萬起案件背后的當事人,同樣需要重新融入社會的機會,封存制度正是為他們卸下“終身標簽”。
就有治安違法記錄群體的整體社會處境來說,社會和法律仍然給其設置了諸多就業限制門檻,因此,封存制度能為他們帶來的改善實際是非常有限的。大眾擔憂封存制度對這一群體帶來了極大利好,其實恰恰相反,目前只是邁出了小小一步。
朱征夫:作為長期關注這一問題的全國人大代表,多年來,我收到過許多群眾來信,其中不乏因受行政處罰而求助無門的人。有位群眾告訴我,他到磚廠搬磚,警察核查身份證時發現有行政處罰記錄,老板當即把他辭退,連最基礎的體力工作都無法從事。更極端的案例是,有人因找不到工作生活無著,最終選擇重新犯罪。
正因如此,在擔任全國政協委員時,我在提出輕罪前科記錄消滅(封存)提案的同時,也一直建議將治安違法記錄納入封存范圍。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后,這份呼吁也從未停止。這項制度保護的是每一個可能違法的普通人,更是已經有了治安違法記錄但仍要繼續生活的底層大眾。
新京報:這一制度的最終出臺,有怎樣的法律基礎?
沈巋:早在2024年7月18日,二十屆三中全會上就已經提出“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法治藍皮書》顯示,2024年,中國保持了“輕微刑事犯罪增長、嚴重刑事犯罪逐年下降”的趨勢,全國各級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罪犯103萬人,占犯罪總人數的87.41%。而這一比例在1999年時還不足55%。面對大幅上升的輕微犯罪記錄,“輕罪治理”正在成為時代課題。
在這一背景下,情節比輕罪更加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治安違法記錄的封存制度率先出臺,無疑是響應時代背景和中央政策的進步之舉。
我的期待是,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實施以后,任何企事業單位不能隨意查詢就業者的違法記錄,由此,近些年平均每年800多萬起治安案件背后的當事人的就業處境預期能得到較大改善。
吸毒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是“一刀切”嗎?
新京報:一些觀點認為,其他治安違法記錄可以封存,但吸毒、嫖娼這樣的“大錯”應該單列出來,否則存在“一刀切”嫌疑,可能帶來違法人輕視違法后果的問題。如何看待?
朱征夫:吸毒、嫖娼在道德層面確實值得譴責,但在法律層面,它們都屬于“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治安違法行為,理應與其他治安違法行為適用統一的記錄封存規則。如果區別對待反而違背了法治的平等原則,可能造成新的制度歧視。
打擊吸毒是大事,但《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吸毒行為社會危害性較輕,不構成犯罪,其殘害的是違法行為人的身體,并未傷害他人,雖然在道德層面上應當予以譴責,但不存在較大危害性。嫖娼同理。如果單獨將這兩類行為排除在外,本質上是用道德審判替代法律判斷,相當于給這部分違法者貼上“終身污點”的標簽。
吸毒者已經接受了拘留、罰款等法定處罰,又通過動態管控承擔了后續的被監管義務,相當于完成了懲戒、矯正流程,不應再被終身貼上“違法者”標簽。
法律需要同時給人懲戒與挽救,在兩者之間尋求平衡。對于違法當事人,我們既要處罰,也要給對方改過的機會,而不是“一次吸毒即判處終身‘死刑’”的極端推導。而公共利益也要尋找到與個人權利的平衡點,公共利益不應凌駕于個人合法權利之上,動輒對吸毒人員喊打喊殺、要將其游街示眾,盡管這或許符合部分群眾的樸素情感,但無益于問題的解決。
趙宏:吸毒行為在法律評價上并不特殊于其他的治安違法行為,認為有過違法前科就一定會有再犯可能,這一觀點是對吸毒前科者的刻板印象。
法律上的特別標注和區別對待有違法前科者實質屬于制度性歧視,這種歧視又會給其帶來持久的精神羞辱,進而嚴重阻礙這些人的社會復歸,這與禁毒法等法律所倡導的“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有關部門、組織和人員應當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對戒毒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背道而馳。
新京報:有觀點認為,就像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一樣,吸毒、嫖娼等治安違法記錄也應當公開,不能知曉身邊人的治安違法記錄是對公眾知情權的傷害,怎么看這種觀點?
趙宏:首先要澄清一個誤區:即便沒有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普通公民也無權查詢他人的嫖娼、吸毒記錄。這些記錄屬于個人隱私,公安機關有法定保密義務,婚姻戀愛、同事相處等私人關系,并不構成查詢他人隱私的合法理由。公眾的這種擔憂觀點,本質是將自身安全感與知情權綁定,認為知曉身邊人嫖娼、吸毒行為就能避免危險,但我們必須得通過侵犯他人隱私的方式來保障自身的安全嗎?
安全感不應建立在侵犯他人隱私的基礎上,違法者固然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接受處罰,但他們的人格尊嚴和隱私權同樣受法律保護。道德層面的譴責不能替代法律層面的權利保障,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犯了錯,就剝奪其所有的合法權益。
沈巋:公眾知情權的邊界,是這一問題的核心。知情權不是無限的,不能成為窺探他人隱私、滿足自己獵奇心理的借口,也不能以自己需要一個絕對安全的工作、生活環境為由要求實現知情權而不顧及他人的隱私和尊嚴,不顧及有違法行為的個人有重新回歸社會的權利。顯然,對于公眾知情權的邊界到底在哪里,大家尚未形成共識。
根據《行政處罰法》,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這意味著,對于有一定社會影響的違法行為,如公眾人物嚴重的吸毒、嫖娼行為,執法機關仍可依法公開處罰決定,這屬于執法者的裁量權范圍,與記錄封存制度并不沖突。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會比普通人受到更多的限制。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受訪者供圖
封存制度未來會如何完善?
新京報:許多人認為,“封存吸毒記錄”會縱容吸毒,具有社會危險性,這種考量是否有道理?
朱征夫:公眾的擔憂可以理解,但混淆了“記錄封存”與“監管失效”的邊界,實際上兩者完全不沖突。吸毒記錄和治安處罰記錄是兩套獨立的信息記載系統,這些記錄都會長期完整地保存。吸毒記錄不等于治安處罰記錄,治安處罰記錄也不等于吸毒記錄,所以對吸毒人員的治安處罰記錄封存并不意味著吸毒記錄封存。
我國有一套獨立、嚴格的毒品治理體系,吸毒人員被處罰后,會被納入公安部門的動態管控名單,通過毛發檢測、定期尿檢、社區戒毒等措施持續跟蹤,復吸風險始終處于嚴密監控之下。這套專門的監管體系不會因治安違法記錄封存而受到任何影響,自然不存在“縱容吸毒”的可能。
一些觀點擔憂吸毒人員復吸問題,屬于上述提到的包括公安、社區在內的另一套監管體系,不受本次封存制度影響。而大眾擔憂的危險性,即吸毒者會引誘他人吸毒或從事販賣毒品的行為,屬于刑法中的刑事犯罪,也就不再適用于治安違法記錄,封存隨之不再成立。
沈巋:需要明確的是,治安違法記錄的封存,并不等于放松對違法行為的打擊,并不等于對有重復從事違法行為風險的當事人失去應有的治理和監管。具體到吸毒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將吸毒行為定性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吸毒行為的治安管理處罰當然是必需的。而封存吸毒的治安違法記錄,只意味著普通公眾無法隨意知曉當事人的吸毒治安違法記錄。
然而,公安部門仍然掌握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人群,這一群體也始終處于治理毒品犯罪體系之下,凡是在這個監管和治理體系之中承擔工作任務的,包括但不限于社區工作者,同樣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獲悉相關信息。換言之,封存制度并不會影響國家對吸毒行為的打擊與監管。
新京報:封存制度現在存在何種問題,未來會如何完善?是否會形成更完整的“污點修復”體系?
趙宏: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認識到違法記錄的無序擴張和恣意濫用會給個人權利造成廣泛影響,也嘗試通過全面的封存制度予以克服。但目前它的規定較為原則,還需要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范圍、方式、例外查詢的主體、依據和條件,公安機關的證明出具問題,參考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進行細致討論。目前,有關這項規定的細則始終沒有出臺。
在制度設計和大眾討論背后,需要不斷檢討和反思的仍然是過度懲戒、過度預防和重罰重刑等傳統觀念。這些傳統觀念禁錮著法制的發展,也制造出對有違法和犯罪前科者持久的制度歧視和精神羞辱。
我們的討論應當是建立在對他人的基本尊重的基礎上,不將他人視為自身安全的威脅者,法律不是對一個人最高的道德要求,不應對道德進行拔高。在一個容錯低的社會環境下,誰能保證自己不犯錯?大眾樸素的正義觀應當是同情弱者、一視同仁、寬宥他人,而不是無限夸大他者的人身危險性。
沈巋:目前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只有一條原則性的規定,還需要進一步的細化??梢哉f,這項制度還很粗糙,存在“有關單位”“國家規定”等不確定法律概念,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表述模糊地帶。
2025年6月《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通過,將近半年的時間里,其實我們一直在等待制度細化的具體規定出臺,但直到現在都沒有出現。這或許是因為對于封存制度在哪里應該開口子、留余地,還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聲音。
現在或許是一個很好的契機。公眾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的關心與討論,有助于推動制度的早日具體化。公共議論是民主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法治和制度進步的重要推動器。但唯一希望的就是,大家能尊重我國法律取得的任何一個進步,不要將自己想象為完美社會、完美他人的監視者、行刑者,不要將有過治安違法前科的他人想象為充滿人身危險性的、終身必須接受社會審判的“異己者”。
無論如何,我相信這一制度最終會和“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形成有效銜接,共同構建起必要的、體現人類社會進步的治安違法、輕微犯罪前科記錄封存體系,在打擊違法犯罪的同時,實現一個更具包容性、更尊重人格尊嚴、更加保護生產力的社會環境。金無足赤,人無完人,讓每一個人在錯誤中獲得重生機會,不正是我們需要的制度進步嗎?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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