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個人身份證,就足以在淘寶平臺開設一家號稱售賣“濕疹神藥”的店鋪;一次成功的退款,卻無法清除平臺上依舊泛濫的同類仿冒品。山東家長趙靜經歷艱難維權后,終于拿回了購買“兒研所假藥三件套”的168元退款。然而,就在她收到退款的同時,她所投訴的那家店鋪早已改頭換面,新的“馬甲”店鋪仍在淘寶平臺上繼續銷售著同款假藥。她的勝利,不過是一場治標不治本的表面和解。
北京商報近日刊發《假冒兒研所濕疹三件套調查》后追蹤發現,從個人店鋪的監管盲區,到企業店鋪的資質偽裝,再到“一人多店”的隱蔽銷售網絡,這條假藥流通鏈條在淘寶平臺上不斷重生。平臺的防線,正在被售假者系統性地繞過,審后管理全靠“出事”。更多的“趙靜”可能正在下單。
個人店鋪的“游擊戰”
“客服同意退款了,但商家是用個人身份證開的店,平臺也說沒辦法進一步處理。”當消費者趙靜歷經波折,最終從淘寶客服那里得到“協調退款”的答復時,她的心情并未輕松。
據北京商報此前調查,趙靜在淘寶為4個月大寶寶購買的所謂“兒研所三件套”實為仿冒品。由于發現時已過退貨期限,她只得求助平臺客服介入。錢款雖被追回,但隱患并未消除。當趙靜要求平臺提供商家信息和營業執照以便投訴時,卻被告知,涉事店鋪屬于個人店鋪,僅憑個人身份證注冊,并無營業執照。
淘寶個人店鋪的基礎信息頁面均附有店鋪聲明,對個人店鋪的經營范圍進行限定。店鋪聲明中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及《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情形包括: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
然而,宣稱對濕疹有效的“兒研所三件套”,顯然不屬此列。
更令人玩味的是店鋪名稱上的“花招”。趙靜事后才發現,她所以為的“國藥佳樂大藥房”,實際名為“國箹佳樂大箹房”。“箹”與“藥”字形極度相似,此舉既可能規避平臺對醫藥類店鋪名稱的嚴格審核,又足以在視覺上誤導消費者,讓其誤以為是正規藥房。
即便售假行為被證實,平臺對個人店鋪的約束力也顯得相當有限。背后的經營者違法成本極低,僅憑一張身份證信息,即可改頭換面,重新登場。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趙靜光顧的“國箹佳樂大箹房”雖已關閉,但淘寶平臺上仍存在名為“國箹福康大箹房”的個人店鋪和“凌芳旗艦店”企業店鋪在銷售同款“兒研所三件套”。這三家店鋪的客服昵稱完全相同,商品發貨地也一致,種種線索指向其背后為同一銷售主體。
企業店鋪的資質濫用
如果說個人店鋪的售假行為是鉆了監管的空子,那么擁有正規資質的企業店鋪,本應代表著更高的信譽度。然而,部分商家卻利用這份天然的信任,將其打造成售假的“合法外衣”。
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的另一家售假店鋪“凌芳旗艦店”,是天貓平臺上的企業店鋪,擁有4000余粉絲,顯示年銷量高達3萬件以上。該店鋪公示了完整的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其企業主體“威遠之迦哥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2月,經營范圍繁雜,但與藥品相關的僅有醫護人員防護用品、衛生用品、一次性醫療用品及第一、二類醫療器械的銷售等。其核心資質,也僅是一張“第二類醫療器械經營備案憑證”。
然而,這家僅有醫療器械售賣資質的店鋪,店內卻在大量銷售各類“醫院同款”產品。除“兒研所三件套”外,還包括“佛山市中醫院清香止痛乳膏”“北京空總皮膚科乳霜膏五件套”“上海華山冰醋酸涂劑”等,后者銷量已超過5000件。
更為荒唐的是商品參數信息的嚴重失實。店鋪內在售“兒研所三件套”商品參數被歸類為“保健理療”下的“護具/護帶”,其標注的醫療器械注冊證號 “豫械注準20212142241”,經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查詢,實際對應一款“生理性海水鼻腔噴霧器”,與濕疹治療產品毫無關聯。
另一款“佛山市中醫院清香止痛乳膏”的參數標注則更為離譜,被描述為“按摩披肩”,并詳細列出了按摩觸頭、原理、適用部位等,與產品實物屬性嚴重不符。這些漏洞百出的參數信息,竟能順利通過淘寶平臺審核并公開發布。
平臺審核的系統性失守
當假冒的“兒研所三件套”從隱秘的個人店鋪到光鮮的企業旗艦店均能暢行無阻,當消費者的投訴最終往往止步于“退款了事”,電商平臺為保障交易安全所構筑的防線,究竟在何處出現了斷裂?
一位電商行業內部人士向北京商報記者透露,平臺資質審核與實際銷售中存在著較大的差距。以“凌芳旗艦店”為例,該店鋪僅憑營業執照和醫療器械備案憑證就通過了平臺審核,但其資質范圍與店內實際銷售的大量“醫院同款”產品明顯不符。“目前的審核機制大多停留在對資質‘有無’的表面核查,很少深入評估資質與經營內容的匹配度。”該內部人士介紹,大部分平臺處理起來以“出不出事兒”的事后處理為主。
面對消費者投訴,平臺的處置策略顯得被動和短視。上述內部人士表示,平臺通常的解決方案僅限于協調退款、下架問題商品或關停單一店鋪。這種“點對點”的處理方式,缺乏對售假行為背后運營主體的深挖和全鏈條打擊。導致的結果是,關停一個店鋪,運營者只需更換身份或店名,即可“換馬甲”重生,繼續銷售同類假貨。違規成本過低,使得管理效力如同“打地鼠”,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孫宇昊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孫宇昊建議消費者在進行維權時,應有意識地保留多項證據:訂單截圖、支付記錄用以證明購買事實;完整的藥品包裝、說明書、標簽等實物,并與正品進行對比,形成物證;商品詳情頁、宣傳頁面、用戶評價的截圖;與賣家的所有聊天記錄,尤其是關于藥品來源、功效的承諾。若因使用仿冒品導致健康問題并就醫,所有診斷記錄、醫療費用單據都需妥善保管。
趙靜的百元損失雖被挽回,但她所購買的同款假貨仍在平臺上以不同面目流通,下一個“趙靜”或許正在下單。
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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